肖炜捷律师亲办案例
150万元的巨额诉讼真假难辨 案件扑朔迷离
来源:肖炜捷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6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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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:被告王某的父亲是某公司的股东之一,有价值数百万元的股份在该公司,其父亲已于2010年病故。2012年王某接到法院传票,原告全某起诉被告王某还借款150万元,理由是王某的父亲在2006年所借,有借款协议及收条为据,王某是父亲的法定继承人。

案件审理情况:作为被告的代理人,被告王某(未到庭)声称其父没有提及此事,没有听说过有巨额借款,因此代理人的答辩是不认可借款,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理由是父亲从2005年患有心脏病后一直由王某照顾,并且在生意及股东事宜上一五一十的都说给王某听或记下,没有听其父提及过借款150万元的事。

法庭在举证时,可以说原告所举的证据非常的“完美”,从存款凭据、借款协议、收条等等,在借据上用肉眼均看出其父亲的名字均是其本人书写。被告举证借款时其父亲不在云南,而在老家新疆。于是庭审期间被告要求:对本案移交公安侦查;申请法院对相关帐号调查取证;对借款协议及收条上打印字据形成时间进行鉴定。案件变得扑朔迷离。

之后,法院依法调取了一些证据,补充开庭质证。证据很关键。原告第一次开庭时称150万元是当时刚好收到一笔钱就以现金借给了被告的父亲。法院调取的证据有当时被告的父亲在银行开户的银行凭单(字据不是被告的父亲所写),开户后先后在2天时间内有150万元到账(是转账,是谁转的,还显示不出来,法院没有该权限,因此被告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侦查),之后又将150万元汇到父亲持股的公司账上,也就是原告起诉的借款150万元。原告未到庭,由代理人代为质证,原告的代理人也说不清楚,主审法官要求原告全某亲自来质证,由于其出差电话答应第二天就来质证,被告先质证。过了几天,被告问法院原告是否来质证,法官说还没来质证。案件正在审理当中。

本案的审理情况后面会接着报道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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